近年来,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,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提出一些问题,经研究,现通知如下:
一、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。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,仍按《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〈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发[1986]107号)有关规定办理。
二、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,学习期间计算工龄。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,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,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。
三、本通知自发出之月起执行。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、保险福利等待遇,不予追补。
国家教委
1990年1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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